搜索

审理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6.21

审理报告优选七篇。

我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篇有关“审理报告”的文章,请确保您将此页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常言道,百闻不如一见,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经常都会用到报告,报告能让我们明确自己已经做完的事和需要做的事。

审理报告【篇1】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时,而推延审理日期的制度。受诉人民法院一经确定了开庭审理的日期并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必须按通知的日期出庭参加诉讼,受诉人民法院也必须严格遵守既定日期开庭,且开庭审理一经启动即应持续进行而不得任意推延。但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将损害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因而需要推延审理日期。《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了延期审理制度,对于审理过程当中出现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当事人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指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负有赡养、扶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泛指如: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开庭审理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等。(2)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当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证人,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3)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针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作应诉准备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法院推延开庭审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抗对方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平衡当事人间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本案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审理报告【篇2】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一、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以来,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0件,结案202件,无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八种情节的应当从重,但从重处罚的标准如何掌握,上级院应当予以指导。同时,原酒精含量标准已经不符合该《意见》的酒精含量标准,上级法院应当结合该《意见》变更量刑指导意见。

2、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中对于酒精含量所适用的酒精含量幅度标准不一,拘役一个月的是80到120,二个月是120到180,三个月是180到240,四个月是240到300,五个月是300到400,六个月的是400以上,可以看出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的刑期均是以增加60毫克为一个参考值,而拘役五个月也应当以60毫克为参考,超过360毫克的应当判处拘役六个月。

3、目前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酒精含量高的量刑轻的情况,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酒精含量高且又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法院会将上述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实际量刑中会与酒精含量低而没有发生事故的被告人的刑期相同,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犯,只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起刑标准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把危险驾驶罪作为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所以在具体量刑时关于量刑幅度是否应用百分比进行调节。

4、中院指导意见中对于罚金的适用幅度较大,实践中各基层院均进行上限处罚,即适用缓刑的处罚金2万元,实刑的处罚金1万元,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较轻的罪名的附加刑已经超过了一些侵犯财产罪的罚金数额,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轻罪重罚的影响,同时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

审理报告【篇3】

一、 基本概况 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其中2002年20件、28人次,2003年12件、27人次,2004年20件、49人次。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 二、 案件呈现的特点 1、 虚开行为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2、 犯罪组织化、团体化、家族化 犯罪职业化、团体化、家族化。一方面,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个体户已出现,他们大多明挂“有限公司”的招牌,实则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大多内部分工严密,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到收取费用等环节,往往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并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链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成立的公司虚开,专用税票也有专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而由于此种犯罪的高“利润”,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是由一个案件牵出一串案件,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3、 犯罪主体以单位为主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在现阶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绝大多数为单位,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以单位为主。因此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三、 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标准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首先,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罪标准的关键。对此,我们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次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我们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205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换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对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审理报告【篇4】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同样,这部分所反映的证据,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将有关证据,特别是说明审理部门意见的证据,做明确的、有份量的分析。

(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

这部分在对违纪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概括认定的基础上,简单扼明地明确其违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为下一步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做准备。

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应以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确认该违纪行为具备哪些构成违纪的要件,认定其构成了何种性质的错误。

如果在认定性质问题上审理部门与呈报案件的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均应在审理报告是写明各自的意见,并择要说明各自的理由和根据。

(3)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应重点写明审理部门的具体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首先,应交代案件检查部门或呈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党组织、政府对本案的具体处理意见,以及理由和根据。为提出审理意见,即是肯定、否定还是部分肯定、否定原处理意见,做一铺垫。其次,应对违纪人员的错误行为与证据情况及案件性质,作出高度概况的认定。着重反映主要问题,主要证据。多用一些结论性的语言。

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同意检查部门或呈报案件单位的处理意见,应当明确表示同意。如果认为检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的处理意见量纪不当的,应在审理报告中明确指出其不当之处。类似违纪程度与处分不相适应,处分畸轻畸重,未考虑法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无正当理由而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不处分或免予处分)等情况,都应在审理报告中给予纠正。

对于违纪人员违纪之后的表现,如坦白交待、检讨悔过、拒为交待、拒不认错以及具有某些条规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应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

如果属于共同违纪的案件,应根据批准权限的规定,依次分别写出处理意见,并明确提出哪个人的处分需要报上级批准。

对需要建议给予其他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处理意见部分写明。

另外,对于虽然经过努力工作但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有个别问题没有解决的,也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指出。

4、结尾

结尾包括结束语、署名、日期三部分。

结束语一般写成表示作者愿望或者表明正文已表述完毕的用语,如: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特作以上报告,请予审示。”署名应签署审理本案的审理部门的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姓名。以审理部门名义制作的审理报告,也应在适当位置注明具体承办人的姓名。

日期应写审理报告制作完成的具体年、月、日。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表述方式

案件审理报告还有其具体的表述方式问题,即如何组织材料并用语言来反映的问题。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说明式

说明式是用简明精练的文字,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状态、性质、特征、表现、危害等,进行具体的解说和阐述。其长处在于,可以依照事物固有的顺序,不加进个人的主张,客观地表达中心主题。说明式也有许多种具体形式,不同形式有不同的特点。

(1)顺序说明 即按照事物发展本身的条理,或人们的认识发展过程,逐步说明。

(2)分类说明

即将所需说明的事物或问题,按其性质和特点分成不同的种类,然后再依类别逐说明。

(3)比较说明

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问题或认识加以比较,可揭示二者的异同、大小、轻重、真假,帮助人们准确地区别事物,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这种比较说明的方法,多用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对错误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看法时使用。

2、夹叙夹议式

通过记叙所审理案件的客观事实,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总结,依据条例规定,阐明观点和主张,或否定原来的处理意见,或提出新的看法。其优点在于能有重点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准确地表明态度。

(1)例证法

即通过典型例证的分析综合,来证明所提出的审理意见的合理与可靠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举出若干事例,然后归纳综合,边叙述事例边议论,最后提出观点。也可先提出观点,然后用事例来说明。

(2)矛盾法

即用所审理案件的事实与结论、证据与意见的出入,来证明事实不准确、证据不充分或是定性、处理意见的不准确。就是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种写法可以利用所呈报审理案件的自身矛盾,发现问题并使之不攻自破。

审理报告【篇5】

尊敬的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各位代表作职工提案审理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共收到职工提案36件,通过归纳整理,职工提案主要反映了以下三方面的焦点问题:一是关于经营开发方面的提案;二是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提案;三是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提案。

大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职工提案提交集团公司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国家、省现行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如下:

1、职工期望公司在经营开发方面能够灵活一些,和当前社会和当前市场形势接轨,为公司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解答:这是一项很好的提议。以往公司受体制的约束,开发方式不灵活。今年,在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关于经营开发工作,孙总明确提出两项新的举措之一就是:自由开发与合作开发并举,要在新开发的市场区域大力推广这种市场开发与施工管理模式。集团公司有了新精神,我们的工作就有了依据,今后公司的投标领域将会更宽些。公司将以自主为主,以合作开发为补充,准备选取有信誉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开发,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开发产值。

2、职工建议公司利用项目部的资源,收集信息,开发当地的市场。必要时在外省建立常驻机构。

解答:近几年,公司一直倡导项目部要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要求项目部要“干好一项工程,结交一批朋友,树立一方信誉,立足一片市场。”有的项目做得很好,但个别项目部做得不够好,依然依靠公司。公司希望今后各个项目部都能够在干好现有项目的同时,注重这方面的工作,充分利用项目部的资源,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当地市场的开发。

关于设立外省常驻机构,公司曾进行过考虑,但未曾实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①在外省设立常驻机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另外二公司还没有独立的资质,因此,目前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一、三公司已经在有些省份的路基及桥梁项目开辟了良好的市场,我们可以有效利用这一资源优势,暂时依附于他们做好相应省份的路面项目的开发工作。③公司项目部与当地业主的线索已经连续的很紧密,本身就可以做一些工作,已经相当于临时的机构,可以有效利用本身的资源,发挥收集信息和市场开发作用。在项目做大,条件具备时,我们可以设立区域性分公司,这在集团公司的工作报告中也已明确提出。

3、建议加大对省内和周边省份的市场开发,降低经营成本。

解答:公司开发工作的主要思路,就是就近开发。近年来,我们在努力立足省内市场的同时,已经在最近的河北省基本站稳了脚跟。下一步,准备把目标投向吉林、山东等市场。在投标的过程中,我们除考虑市场距离的因素外,还要参考市场份额等其他很多因素,在周边省份无投标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得抓住其他省份的市场。

4、公司应鼓励广大员工参与市场开发信息收集,并予以物质奖励。

解答:公司希望广大干部职工及社会人士积极参与二公司的市场开发工作,集团公司在此方面也给予鼓励,在奖励方面也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信息清晰准确,有一定社会关系,与公司合作开发,达到双赢的目的,那么,二公司会根据贡献大小与报酬多少等比例挂钩。

1、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建议公司组织各项目部间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对于好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方法要进行推广和普及。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沟通协作,互利互惠。

2、针对市场现状和今后发展方向,建议公司开发交通工程、养护、设备租赁等其他市场。

解答: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公司确实需要各种市场开发,近年来,公司除交通工程未曾参与外,养护工程和设备租赁都已经涉足。养护市场潜力比较大,省内省外高速公路陆续接近使用寿命,养护任务量很大,公司将在今后养护工程开发上加大投入力度,抓住机遇。设备租赁对于我公司不是主要项目,但如果设备闲置,公司积极收集设备闲置信息,安排机械处统一组织做好闲置设备对外租赁工作。而对于交通工程项目的开发,集团公司已责成专门的交通工程公司在实施。另外我公司在资质、设备等各方面目前均不具备条件。

3、可塑工程人员缺少,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大学生中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善于发掘人才,善于用人,多方面培养可塑性、综合性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解答:多年来,公司一直重视各类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培养,每年都招聘很多大中专毕业学生,公司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鼓励他们学习,激励他们进步,需要他们尽快成才,担起重任。目前,公司面临人才短缺的现状,公司所有项目部从各方面为他们提供了成长和发挥才能的空间,但成才与否主要还取得于个人的奋斗、愿望,主要看个人是否肯钻研、肯吃苦。公司需要有综合素质、踏实工作、悟性较强的综合性人才。行行出状元,每个岗位都出人才,公司现在的各级领导岗位人才普遍都出生于农村,都是从工长、测量工、试验工、修理实习工、财务出纳等等最基本的岗位一步一个脚印成长过来的,是金子总会发光,公司期待广大基层技术人员的尽快成熟,尽快发光。

4、技术工人断档较严重,操作工和修理工等技术工人的缺少是影响机械化施工的主要因素,建议公司加大技术工人的培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老职工对新人的传、帮、带的作用,可以返聘一些已经买断的技术工人或到社会上招聘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成手。各基层单位的一些外雇人员,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建议公司适当考虑与其签订合同。尤其是一些a类关键设备操作工培养周期长,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民技工操作技术成熟,工龄较长,应尽早将他们转为合同工,以稳定他们的心理,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解答: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多。在刚刚过去的,公司先后将22名重要岗位的民技工转为了合同工,同时也返聘了8名已经买断的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回到公司工作。今后,在技术工人选拔方面,公司将坚持每年都要从农民工、民技工队伍中选拔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爱岗如家的人转为正式合同工。同时,公司欢迎辞职、买断的技术人才回到二公司工作。

5、公司的每个项目在施工中都需要或多或少地租用机械设备,职工建议大家集资购买一部分机械设备。

解答:公司每年都要对设备进行更新和补充。根据资金情况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来购买机械设备,以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

三、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

1、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在客观上造成了职工家庭负担越来越大,建议公司在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适当参考物价上涨水平,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

解答:根据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公司承诺职工人均收入在去年基础上提高5%-10%。

2、几年来,部长以上人员享受固定工资,没有奖金,在同行业同级别中待遇属于偏低水平。虽然有超利润分红,但一般持续时间长,需几年时间才能兑现。部长以上人员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议公司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能有效避免人才的流失。

解答:为避免人才的流失,集团公司即将出台新制度。在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了将进行薪酬制度和兑现制度的调整,二公司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新出台的薪酬制度,尽量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避免人才的流失。同时,,集团公司已将项目经营成果考核兑现权利下放到公司,二公司要加大兑现力度,明确项目施工结束后,经盘点确认可以进行预兑现。

3、公司近年来执行的奖励工资是以产值为基数,分档确定相应的系数,建议在发放奖励工资应该把效益(利润)考虑进去,而且应该作为主要指标。

解答:集团公司已经在收集各方面建议,即将进行薪酬制度改革,我公司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新的薪酬制度,按新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

4、有的项目部施工时间是全年,施工人员全年始终在连续施工,因此建议公司适当考虑周六、周日的加班待遇,适当提高冬季奖金,以提高工人劳动积极性。

解答:我们公司属于野外流动施工企业,季节性强。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项目施工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六周日加班实行轮休和串休,或春节集中串休,不予支付加班工资。另外,为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公司准备重新拟定新的奖金分配方案。

5、对于施工工期长,施工环境差的项目,建议在待遇方面与其他项目有所区别。在恶劣的施工环境中施工的,应适当地调整机械操作手的待遇。

解答:我们所从事的行业,均处于野外施工,条件艰苦,环境较差。对于作业条件极差的工种,公司将适当提高他们的保健标准,要求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批。

6、建议适当增加野外作业人员津贴,调动工人积极性。

解答:对此方面,集团公司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即将出台新的标准,二公司将严格执行。

7、机械处职工提出:分布在各项目部的操作工的奖金系数标准不一,差距较大,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议公司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由项目部执行。

解答:因机械处等单位对分散在各个项目的各类人员的作业强度、作业时间等无法全面了解,因此公司要求,奖金的发放,以项目为单位,各个项目部要对在本项目的其他单位的人员按相应岗位同酬,具体情况具体考虑,公司也将出台奖金分配方案,并且,今后公司还要掌握项目部奖金发放的整体公平性。

8、建议公司能多组织些文化体育活动,以此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团队精神。

解答:多年来,各项目普遍工期长,且有的项目离沈较远,公司统一组织大型活动的条件不具备。几年来,公司一直倡议各项目要根据施工生产任务情况,多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公司也多次为项目拨付了活动经费。今后,如果条件具备,公司仍将统一组织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9、建议适当提高职工住房采暖费的报销面积标准。

10、公司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普遍来自于外地,冬季上班期间在住宿、吃饭方面有很大的困难,建议公司考虑统一安排住宿及设立食堂,这样能够为他们解决很大的生活难题。

解答:关于独身职工的住宿问题,因动迁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暂不具备统一安排宿舍的条件,但公司已经做出规定,对独身职工发放住宿补助,或由项目部统一安排非施工期在沈独身的住宿问题。关于独身职工食堂就餐问题,公司已经安排食堂为其解决这一问题,要求需要就餐的职工每餐提前报名,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审理报告【篇6】

1周前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备注:《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

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

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五、民事责任承担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六、其他

26、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审理报告【篇7】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审理报告"延伸阅读